(2017)闽0521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淑云、XX腾等与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云,XX腾,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552号原告杨淑云,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XX腾,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黎、柯伟锋,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枫林工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3156104658U。法定代表人林海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陈奕山,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淑云、XX腾与被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淑云、XX腾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惠玲速录员 辜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