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体劲与强凯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体劲,强凯,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罗体劲,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强凯,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企业负责人陈兴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了罗体劲申请执行强凯、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48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70.00元、执行费7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体劲与被执行人强凯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由被执行人强凯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的借款150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的借款150000.00元,剩余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罗体劲自愿放弃。鉴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