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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冯小明、汤华栋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小明,汤华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财保19号申请人冯小明,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汤华栋,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庐山区。申请人冯小明因与被申请人汤华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汤华栋在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资金41000元整。申请人冯小明自愿向本院提供了自己名下坐落在瑞昌市府东新区的房屋(房产证号: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汤华栋价值4100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冯小明坐落在瑞昌市府东新区的房屋(房产证号: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书记员 汤恒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