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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海涛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6)甘1124执715号 被拘留人:陈海涛,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临洮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陈海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陈海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期逃避在外,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拘留人陈海涛司法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请示报告 (供拘留用) 案 号 (2016)甘1124执715号 被拘留人 陈海涛 实施强制措施理由 被拘留人陈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合议庭意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 拟采取 何种措施 对被拘留人陈海涛司法拘留15日。 承办人: 执行局长意见 分管院长意见 院长批示 备 注 呈报日期:2017年5月17日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5月17日 地点:临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审判长:王志强,审判员(代理):杨瑛、张海龙 承办人:张海龙记录:王雄 评议对被执行人陈海涛司法拘留十五日。 记录如下: 张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龙与被执行人陈海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陈海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的意见对被执行人陈海涛司法拘留十五日。 杨瑛:被执行人陈海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同意对被执行人陈海涛司法拘留十五日。 王志强:同意对被执行人陈海涛司法拘留十五日。 决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海涛司法拘留十五日,报院长审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