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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8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榆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榆树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8667号原告:张淑兰,女,1937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茂(张淑兰之夫),男,193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榆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61号。负责人:王冬纯,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榆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淑兰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丰台区刘庄子××号院内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张淑兰享有;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丰台区刘庄子××号院内,有两栋房屋和数百平米的宅基地,因国家占地,原告房屋已被拆迁,被告有意认定原告房屋院内52平方米土地是共用通道,因被告错误认识结果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丰台区刘庄子××号院内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原告张淑兰享有。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告张淑兰主张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艳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