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平与侯立才、温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侯立才,温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333号原告:胡平,男,194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侯立才,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温新民,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胡平与被告侯立才、温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胡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平自愿撤回对被告侯立才、温新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平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