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无锡市博瑞轴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博瑞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1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席永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浦泉峰、黄曦,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市博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镇高浪渡村。法定代表人赵志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内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