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郭莲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郭莲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511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女。被告:郭莲珍,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莲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7元,减半收取计833.50元,由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