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仇娟、仇永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娟,仇永富,王珂,陈宝春,韩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212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仇娟,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淮安区。被告:仇永富,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珂,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宝春,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韩晓红,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娟、仇永富、王珂、陈宝春、韩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2元,减半收取计2911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