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384安明明与安述花、韦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明明,安述花,韦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1384号原告:安明明,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安述花,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韦志方,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安明明与被告安述花、韦志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安明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述花、韦志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明明撤回对被告安述花、韦志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安明明负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