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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潘明鹤、温新周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明鹤,温新周,魏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财保21号申请人潘明鹤,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人,住上海市卢湾区。被申请人温新周,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魏爱琴,女,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人潘明鹤因与被申请人温新周、魏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温新周名下赣G×××××小汽车、魏爱琴名下赣G×××××、赣G×××××小汽车及冻结其他财产共计价值189万元,申请人潘明鹤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89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736040000000100)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明鹤以为防止被申请人温新周、魏爱琴隐藏、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审结后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温新周名下赣G×××××小汽车、魏爱琴名下赣G×××××、赣G×××××小汽车进行查封及对其他财产共计价值189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新周、魏爱琴价值189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温新周、魏爱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恒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