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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风珍、河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珍,河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文,胡静,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风珍,女,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84号。法定代表人:胡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新文,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胡静,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申请执行人张风珍与被执行人河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旺润物资有限公司、陈新文、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风珍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