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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马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73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委托诉讼代理吕会霞,女,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原告之妻,身份证号×××。被告马某,男,回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马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