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潘凤美与杨青、凌焕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凤美,杨青,凌焕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568号原告:潘凤美,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青,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凌焕维,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凤美与被告杨青、凌焕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凤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凤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凤美负担。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