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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宏勇、鲍声群与金永平、顾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勇,鲍声群,金永平,顾玉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033号原告:崔宏勇,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鲍声群,女,1984年12月2日出,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金永平,男,1963年2月25日出,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顾玉萍,女,1965年1月4日出,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宏勇、鲍声群与被告金永平、顾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崔宏勇、鲍声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宏勇、鲍声群向法院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宏勇、鲍声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崔宏勇、鲍声群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湘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