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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永运与刘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运,刘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86号原告徐永运。被告刘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运与被告刘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永运承担。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 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