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小兵与刘刚、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兵,刘刚,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589号原告:史小兵,男,生于1978年5月23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刘刚,男,生于1970年6月15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西部大市场25号楼2单元201。法定代表人:宋维举,该公司经理。原告史小兵与被告刘刚、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刚、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小兵撤回对被告刘刚、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