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贵诉被告金保武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贵,金保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311号原告陈福贵,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金保武,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贵与被告金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申请费256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