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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贵诉被告金保武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贵,金保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311号原告陈福贵,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金保武,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贵与被告金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申请费256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