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安平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平,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王家园村42号。被执行人,李刚,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振宇村214号。申请人刘安平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京0114民初字169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刘安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24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03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0.0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安平释明被执行人李刚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刘安平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9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安平现被执行人李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