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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丁兵与杨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兵,杨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丁兵,男,回族,1983年4月7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杨贵,男,回族,生于1983年4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丁兵与被执行人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宁04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88000元、案件受理费1358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贵常年在外不在家中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杨贵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证券等信息,其名下除登记有×××启辰牌小轿车、×××夏利牌小轿车各一辆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贵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上述车辆的户籍均已被另案冻结。综上,被执行人杨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丁兵,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贵的具体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将被执行人杨贵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信息向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贵常年在外不在家中居住现下落不明,经多次查询,其名下登记的×××启辰牌小轿车、×××夏利牌小轿车现均已被另案冻结,且无法实际控制并组织拍卖变现而暂时无法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杨贵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金龙审判员毛建军助理审判员马富成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海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