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翠连、姬生祥等十三人诉被告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连,姬生祥,折霞霞,姬生栋,杜艳花,姬生国,冯静,姬红星,姬红亮,姬红涛,姬红宇,姬红妮,姬红琪,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22行初35号原告高翠连,女,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姬生祥,(曾用名姬生辉),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高翠连之长子。原告折霞霞,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姬生祥之妻。原告姬生栋,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高翠连之次子。原告杜艳花,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姬生栋之妻。原告姬生国,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高翠连之三子。原告冯静,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系姬生国之妻。原告姬红星,男,200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生,系姬生祥之子。原告姬红亮,男,200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生,系姬生祥之子。原告姬红涛,男,2004年3月26日出生,小学生,汉族,系姬生栋之子。原告姬红宇,男,汉族,2008年7月12日出生,小学生,系姬生栋之子。原告姬红妮,女,200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生,系姬生国之女。原告姬红琪,男,201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幼儿,系姬生国之子。委托代理人姬海智,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高翠连丈夫。委托代理人:马超,延川县永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事处老城米粮山。法定代表人徐茂荣,系瓦窑堡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泽,系瓦窑堡街道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润平,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连、姬生祥等十三人诉被告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高翠连等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翠连等13人请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连、姬生祥、折霞霞等13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翠连承担。审 判 长 高 辉审 判 员 张志成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