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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春风申请执行人韩勇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风,韩勇安,蒋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春风,男。被执行人:韩勇安,男。被执行人:蒋凌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凌云在银行的存款11万元(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