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与王道顺、周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王道顺,周逢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1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77-1号华强广场1层F1-3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9039721B。负责人:童尚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仁庆,该银行法律顾问。被告:王道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周逢喜,女,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诉被告王道顺、周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王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