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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与王道顺、周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王道顺,周逢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1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77-1号华强广场1层F1-3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9039721B。负责人:童尚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仁庆,该银行法律顾问。被告:王道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周逢喜,女,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诉被告王道顺、周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王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