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尹玉臣与李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臣,李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248号原告尹玉臣,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李占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原告尹玉臣诉被告李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原告尹玉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玉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玉臣负担。审 判 长 郭 珀审 判 员 高亚光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竞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