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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尹玉臣与李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臣,李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248号原告尹玉臣,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李占奎,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原告尹玉臣诉被告李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原告尹玉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玉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玉臣负担。审 判 长  郭 珀审 判 员  高亚光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竞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