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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区月香与林志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月香,林志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41号之一原告:区月香,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传,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林志明,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温鹤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柔,该公司职员。原告区月香与被告林志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区月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已签订赔偿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月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区月香负担。审 判 长  董 敏审 判 员  林森华人民陪审员  陈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树强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