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亦德、姜亦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亦德,姜亦江,姜常安,郭有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亦德。被执行人姜亦江。被执行人姜常安。被执行人郭有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亦德、姜亦江、姜常安、郭有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