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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文某与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文某,女,农民。被执行人:某公司。地址:某县某街某号。负责人: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文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公司(2017)陕0429执37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已履行案件标的款5404.89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焦继红审判员  文星妍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