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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玉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祥,男,回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小学文化,住西宁城东区。1990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刘玉祥在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某机构前台看见两台笔记本电脑,见周围没人后就将放在前台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并逃离现场,盗窃笔记本后,被告人刘玉祥携两台笔记本电脑至西宁市城东区西宁大厦附近一宾馆内参与赌博,将盗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以300元的价格变卖给该赌场内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300元用于赌博并输光,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字(2017)1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800元,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字(2017)1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韩某、王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玉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 志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旦智才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