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与唐金文、游长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唐金文,游长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吴克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坤兵,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文,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长发,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金文、游长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一审未处理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愿意服判息诉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上诉人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张登贵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佼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