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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樊延军、许金惠与王奇、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延军,许金惠,王奇,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樊延军,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八五二农场。申请执行人许金惠(樊延军妻子),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被执行人王奇,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龚永学本院在执行樊延军、许金惠与王奇、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35*****)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35*****)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的存款281251元(账号:2614260104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