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60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云玲与李光东、丁丽、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玲,李光东,丁丽,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0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云玲,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光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丽,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泰鑫商务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847949。法定代表人:李光东,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李光东、丁丽、芜湖市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光东、丁丽名下房屋一套。二、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