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美新、罗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美新,罗小英,罗文华,罗绮星,罗文年,陆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美新,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罗小英,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罗文华,男,1975年4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县。申请执行人:罗绮星,男,193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县。申请执行人:罗文年,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县被执行人:陆金福,男,1962年4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县。申请执行人罗美新、罗小英、罗文华、罗绮星、罗文年与被执行人陆金福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巴刑初字第98-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金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美新、罗小英、罗文华、罗绮星、罗文年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金福偿还附带民事赔偿款36500.0元,申请执行费448元,合计3694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陆金福(身份证号:)在巴马县所略乡农村信用社开具账号73×××18,且查明被执行人陆金福该账号上有存款收入,现裁定划拨该账号上的存款收入36948元,用于赔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金福(身份证号:)在巴马县所略乡农村信用社开具账号73×××18内存款36948元,用于赔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庆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秀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