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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昱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杜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昱德实业有限公司,杜XX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193号申请人:北京昱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5层2单元220608。法定代表人:王青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杜XX,男,1983年9月3日出生。申请人北京昱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申请人北京昱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昱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北京昱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