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与盐亭县双碑乡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盐亭县双碑乡人民政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992号原告:盐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住所地盐亭县。法定代表人:杨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盐亭县双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盐亭县。法定代表人:王驰。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与被告盐亭县双碑乡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盐亭县赛博数码喷绘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