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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路义仓与李永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义仓,李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773号申请执行人路义仓,男,汉族,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永飞,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案执行路义仓申请李永飞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3927号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永飞应支付申请人路义仓案款853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34号,执行费121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永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执27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