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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宏源百货商店、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源百货商店,洪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1664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46号1-23幢。法定代表人:翟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慧、周雅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宏源百货商店,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号***室。经营者:洪和平。被告:洪和平。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宏源百货商店、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宏源百货商店、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蒙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告已预交人民币1225元,本院依法退还1200元)。审判员 钱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洁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