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军,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大连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港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9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世维、代理检察员于富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军在大连市中山区大连古玩城某某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走店内一副写有“海纳百川”字样的毛笔书法作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胡军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军在大连市中山区大连古玩城某某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走店内一副写有“海纳百川”字样的毛笔书法作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胡军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法作品物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XX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胡军的供述笔录、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大价认刑[2015]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军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再次故意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盛国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