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拥辉与吴广太、张淑芳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广太,张淑芳,吴拥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广太,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淑芳,女,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香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拥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再审申请人吴广太、张淑芳因与被申请人吴拥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广太、张淑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涉及刑民交叉,应先刑后民。被申请人纠集数十人伤害再审申请人并损毁再审申请人鸡舍,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对被申请人立案侦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刑事案件为终结的情况下,却立案受理民事诉讼,判决再审申请人清除地上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二申请人在承包的土地上建造的鸡舍、房屋及设施等,是二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二申请人在此养鸡经营达二十年,即使承包期满,该财产也没有依据变成非法财产。即使被申请人承包了该土地,也不能毁损清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三、再审申请人自1995年开始承包,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不存在承包期满的问题,一、二审认定的承包期没有依据。发包人从未向再审申请人发出解除或终结土地承包合同。再审申请人将二十年收益全部投入承包地,不能让再审申请人清理腾退一走了之;一、二审判决认定发包的村委会已将清除地上物的权利转移给新承包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16)冀10民终38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一、二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案一审时,二再审申请人并未向法院提交刑事立案的证据材料,且刑事是否立案并不影响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该案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其所提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进行审理符合法定程序;二、二再审申请人在上诉状中自认其承包期至2015年3月1日届满,故其再审所提不存在承包期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二再审申请人认可其参与了村委会对案涉承包地的招标,其二人参加了投标,该事实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已解除,已经丧失了土地承包权,无权占有该承包土地。被申请人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请求再审申请人排除妨碍,将其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予以清除。吴广太、张淑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广太、张淑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建 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 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