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巧云、陈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巧云,陈永青,包志钢,童任炉,刘永海,邵中茂,彭奇,贵州百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黄巧云,女,汉族,1959年7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永青,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包志钢,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童任炉,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永海,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被执行人:邵中茂,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彭奇,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贵州百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县府路民政局综合楼4-6层。人法定代表人:李志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巧云、陈永青、包志钢与被执行人童任炉、刘永海、邵中茂、彭奇、贵州百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任炉、刘永海、邵中茂、彭奇、贵州百森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童任炉、刘永海、邵中茂、彭奇、贵州百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