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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庄英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城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UNGAHTHEE,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03号原告:CHUNGAHTHEE(中文名庄英强),国籍马来西亚,194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海,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城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怀德路17号。负责人:刘小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婷,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英强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城支行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英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庄英强负担。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