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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与郭瑞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郭瑞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东辽县。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瑞坤,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瑞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宇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组织不合法。一、二审法院认定宇升公司与郭瑞坤之间是雇佣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宇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卷宗记载,本案不存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此外,2016年10月31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在法庭准备阶段明确告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宇升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宇升公司关于本案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本案中,宇升公司单位负责人同意其员工高海军找到陈学民、郭瑞坤等人将电线杆上的电线移到另一根电线杆上,实际工作的范围、内容等均由宇升公司决定,宇升公司是工作成果的最终享有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宇升公司与郭瑞坤雇佣关系成立并无不当;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郭瑞坤存在违章作业的情况,原审法院已经减轻了宇升公司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辽县宇升二期供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