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增钦、周升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增钦,周升爱,范增强,吕泽莲,范增收,蒋永美,范培杰,孔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50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号。负责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宝,男,1990年2月19日生,汉族,职工。被告:范增钦,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周升爱,女,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范增强,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吕泽莲,女,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增收,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蒋永美,女,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范培杰,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孔祥梅,女,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增钦、周升爱、范增强、吕泽莲、范增收、蒋永美、范培杰、孔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煜审 判 员 郭祥人民陪审员 刘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