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华明与黄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明,黄发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683号原告李华明,男,生于1974年8月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告黄发玉,男,生于1962年4月25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李华明与黄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明负担。审判员 柴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