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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华明与黄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明,黄发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683号原告李华明,男,生于1974年8月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告黄发玉,男,生于1962年4月25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审理李华明与黄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明负担。审判员  柴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