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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秋英、农华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英,农华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5号申请执行人林秋英,女,2002年8月13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农华并,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秋英与被执行人农华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08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华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秋英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12.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农华并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自动履行完本案的义务。据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5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