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6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与肖启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肖启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642-1号原告: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叙永县。法定代表人:周其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涛、刘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启逊,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与被告肖启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彬审 判 员 郑晓亮人民陪审员 黄秀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