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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6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与肖启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肖启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642-1号原告: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叙永县。法定代表人:周其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涛、刘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启逊,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中国共产党叙永县委员会党校与被告肖启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彬审 判 员  郑晓亮人民陪审员  黄秀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