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中友与姜金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友,姜金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431号原告:孙中友,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海兴县。被告:姜金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海兴县。孙中友与姜金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中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中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中友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