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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中友与姜金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友,姜金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431号原告:孙中友,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海兴县。被告:姜金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海兴县。孙中友与姜金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中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中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中友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