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俊焯与李松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焯,李松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103号之一原告:赵俊焯,男,201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法定代理人:赵战歌(原告之父),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李松波,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赵俊焯与被告李松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2017年5月1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焯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俊焯负担。审判员 赵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