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曙成、周宝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曙成,周宝庆,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郭曙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周宝庆,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九峰职校内,组织机构代码:695292766。法定代表人周宝庆。申请执行人郭曙成与被执行人周宝庆、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40000元、诉讼费元。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4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