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史虎虎与张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虎虎,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史虎虎,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本院执行史虎虎与张艳婚姻家庭纠纷(2016)陕052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张艳常年在外打工,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