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沙某某申请执行包粮屯页岩砖厂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某,姚安县包粮屯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沙某某,男,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助理律师。被执行人姚安县包粮屯页岩砖厂,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包粮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砖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某某与被执行人姚安县包粮屯页岩砖厂李某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劳人仲裁字(2016)02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四、五项内容,被执行人姚安县包粮屯页岩砖厂厂长李某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沙某某医疗费、赔偿金、病休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678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沙某某在姚安县包粮屯页岩砖厂工作期间,有其经手的部分公款未交出给被执行人一方,经过双方对账确认,申请执行人沙某某未交出的公款有21748.08元,据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姚劳人仲裁字(2016)0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第二、三、四、五项给付内容,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公众号“”